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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科技园区文化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2017年06月04日 16:06:03  浏览 224 次 来源: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快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进一步推动重大项目和优势资源向园区集聚,不断提升园区文化创意产业能级,根据《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张江园区管[2012]7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工商注册地、财税户管地在园区的文化创意企业,可申请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

第三条(企业扶持)

对新引进、经认定的文化创意企业根据企业对园区的贡献程度,五年内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四条(产品市场扩大奖励)

对新引进、经认定的文化创意企业产品市场化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原创项目支持)

对经认定的文化创意企业原创项目进入发行渠道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首年销售奖励)

对新引进、经认定的文化创意企业,依据其首年度经营情况,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融资贴息 )

对经认定的文化创意企业项目产业化融资,给予一定的融资贴息。

第八条(孵化企业支持)

对新引进、经认定的文化创意企业中符合孵化企业条件的,按《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科技孵化及加速发展扶持办法》给予一定支持。

第九条(申请方式)

申请单位根据“张江在线”网站发布的政策受理通知,向园区管委会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政策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交自评信用报告或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具体按照每年发布的政策指南执行。

第十条(监督检查)

享受本办法扶持的企业,自享受年度起,应在园区持续经营十年以上。对于申报材料不实的企业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园区管委会取消其享受的园区财政扶持资格,并收回已拨付的资金。

第十一条(执行原则)

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对既适用上级机关规定,又适用本办法的,一律先执行上级机关规定;执行后与本办法相比不足部分,可补充执行。

第十二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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